华侨大学人事处文件
人事〔2015〕92号
关于2015-2016学年教职工报考研究生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根据《华侨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管理规定》(华大人〔2014〕26号)和《华侨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管理补充规定》(华大人〔2014〕41号),现将2015-2016学年教职工报考研究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办法
1.学校对教职工报考研究生实行集中审批,本学年准备攻读研究生的教职工均需在本次申报参加审批(含本学年报考博士研究生、6月报考专业学位硕士及10月报考双证硕士研究生)。
2.教职工拟在2015-2016学年报考在职(定向或委托培养)或非在职(统招的非定向或自费,录取后须辞职离校)形式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均须先经学校审批同意才能报考。
二、报考条件及名额
1.报考条件
符合国家和申请攻读单位的报考条件,并在我校工作已满2年及以上,且近2年考核合格及以上。
其中,报考在职攻读研究生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教学科研人员报考的专业,应与所在单位学科发展和工作需要相符合。
(2)教学科研人员应选择学科发展水平不低于我校的国内院校机构;
(3)艺术类、体育类教学科研人员,因研究工作实际需要,可报考与我校有教学科研合作的境外(台、港、澳)地区高校,并提供高校招生简章、报名申请及录取相关证明;报考台湾地区高校人员须通过大学校院招收大陆地区学生联合招生委员会(陆生联招会)申请。
(4)非教学科研人员(含专职辅导员,下同)报考的专业,应与现从事工作岗位相同或相近。
(5)非教学科研人员只允许在职报考本校硕士研究生和福建省内高校不脱产在职博士生,且不能影响本职工作。
2.报考名额
(1)教学科研人员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的前提下,由各学院根据工作安排自行确定。
(2)各单位可按照管理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分别选派不超过15%的非教学科研人员报考在职研究生。
三、审批手续
1.教职工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华侨大学教职工申请报考研究生审批表》(见附件)后交所在单位审核。
2.各单位审批并签署意见,汇总后于11月10日(周二)前送交人事处师资科,逾期不再受理。
3.担任处级行政职务的教师须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意。
4.人事代理及项目制人员除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外,还需经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审批同意方可报考。
5.人事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上报学校审批。
四、其他事项
1.凡未经审批报考研究生的,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对报考人不予提供学习时间、不予报销相关费用、不予更改学历,并通知报考学校。
2.经学校审批同意在职攻读学位的,一经录取应持录取通知书、入学须知等到人事处签订在职培养协议(预计在2016年7月份集中受理,将另行通知)。未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者,不予报销学费,不予安排学习时间,情节严重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3.学校鼓励教学科研人员报考省外著名高校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
4.经学校审批同意确定报考类型和攻读方式后,教职工不能再申请变更。
联系人:邹萍萍、王轲,电话:0595-22692546,E-Mail:hquszk@126.com。
附件:华侨大学教职工申请报考研究生审批表.rar
人 事 处
201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