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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已购水晶湖郡教职工退出学校周转房有关事宜补充规定的通知
2015-12-22

 

 

 

 

 

 

 

华侨大学文件

 

 

华大综201595

 

 

 

关于已购水晶湖郡教职工退出学校周转房

有关事宜补充规定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华侨大学厦门滨水商品房申购办法〉的通知》(华大综〔200994号)、《关于印发〈华侨大学厦门滨水商品房增量房源申购办法〉的通知》(华大综〔201374)及学校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实际情况,经学校研究,决定对购买水晶湖郡教职工退出学校周转房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过渡期设立及相关规定

20151130仍暂无法退出学校周转房的已购水晶湖郡教职工给予3个月的退房过渡期,过渡期自2015121日起2016229止。过渡期内,房租按以下标准收取(月标准,下同):

1. 取消厦门校区周转房租金补贴,按照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标准(目前为建筑面积9.6/平方米,下同)收取租金;

2.泉州校区周转房按照成本价房租标准(目前成本价房租为使用面积6.64/平方米,下同)收取租金。

二、过渡期后有关补充规定

1.经学校确认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暂时保留泉州校区周转房,但只能以符合条件的一方作为申请人。学校视泉州校区房源情况,可允许其调整到除人才周转公寓以外的比现有居住周转房面积更小的周转房,房租按照市场价房租标准(目前市场价房租为使用面积13.28/平方米,下同)收取租金。当申请人退休、离校或调整到厦门校区工作等不符合条件时,须退出周转房。

1)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以泉州校区为主要工作地点并且人事关系在泉州校区的;

2)对泉州校区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级及以上人员。

今后有上述两种情况之一的已购水晶湖郡教职工,只能申请入住泉州校区单身宿舍,房租按市场价房租标准收取。当申请人退休、离校或调整到厦门校区工作等不符合条件时,须退出周转房。

2.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况之一的已购水晶湖郡教职工过渡期结束前应退出学校周转房。过渡期结束后仍未退出学校周转房的,按占房处理。从201631起,厦门校区房租除按照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外,再按照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标准加收租金;泉州校区房租除按照成本价房租标准收取租金外,再按照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标准加收租金

三、其他规定

1.对租赁的学校周转房存在出租出借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收回周转房,并全校通报批评。同时出租出借期间房租除按照市场价标准收取租金外,再按照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标准加收租金

2.本规定所涉及的租金标准在执行过程中会根据当地政府政策的变化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而作相应调整。

3.因学校石结构房改造规划建设等原因,需要腾出周转房的,应服从学校安排。

4.本规定所涉及的租金由学校财务处在其工资中代为收缴。

5.华文学院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执行。

四、本规定由华侨大学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请各单位及时将本通知传达给相关教职工。

 

 

                             华 侨 大 学

                          2015年12月7

 

 

 

 

 

 

 

 

 

 

 

 

 

 

 

 

 

 

 

 

 

 

华侨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1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