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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闽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12-20

学校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已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上级公安机关工作安排,现就境外非政府组织在闽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闽开展活动必须依法申请设立代表机构或进行临时活动备案。拟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的,应准备相关材料并寻找有关省直部门、单位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到福建省公安厅登记受理窗口申请登记。拟进行临时活动备案的,应由中方合作单位于临时活动十五日前到福建省公安厅登记受理窗口备案。省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未设立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委托、资助,代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省内开展活动。

  福建省公安厅在福建省公安公众服务网设立“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服务”专栏(网址www.fjgt.gov.cn/ngo),发布《福建省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境外非政府组织在闽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等信息,为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设立代表机构或临时活动备案提供指引。

  福建省公安厅登记受理窗口设在福州市鼓楼区北环中路109号,咨询服务电话:0591-87719751。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保卫处

201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