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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学科研单位业绩考核奖励 二次分配的指导意见
2015-04-30

华侨大学人事处文件

人事201473

 

 
 

 

 

 

 

关于教学科研单位业绩考核奖励二次分配的指导意见

 

各教学科研单位:

为规范教学科研单位业绩考核奖励二次分配,使业绩考核奖励的发放既能更好地适应不同类型单位的特点,同时赋予各单位更大自主权,切实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管理、服务等各项事业协调发展,根据华侨大学绩效工资实施暂行办法》(华大人〔2014〕45号)现对教学科研单位制订业绩考核奖励二次分配办法提出以下意见,供各单位参考。

一、教学科研单位制订业绩考核奖励二次分配办法要遵循高校人才成长的内在规律,把实施二次分配作为推动本单位事业发展、构建人才成长和谐环境的重要举措。各教学科研单位要成立由党政领导、教职工代表共同参与的领导小组,在充分调研、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单位的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报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小组批准后,经本单位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二、为使各单位更好地开展本单位教职工业绩考核工作,并据此进行业绩考核奖励二次分配,学校不对全校各系列人员二次分配的工作量作统一规定和要求,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和本轮岗位聘期任务,制定二次分配方案。

三、业绩考核奖励整体划拨是学校为实施绩效工资而制定的额度划拨办法,不作为个人业绩考核的发放依据。教学科研单位业绩考核奖励核拨部分是根据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服务工作量、院长津贴及其他测算的,没有单独对行政、教辅人员进行测算,而核拨的额度是包含本单位的教学科研人员和非教学科研人员。各单位应将教学科研人员、辅导员、行政管理人员、实验等教辅人员看成一个整体,协调处理好教学科研人员与非教学科研人员之间的收入比例,合理确定各类人员的收入水平,构建有利于发展、有利于和谐的分配体系,实现各类人才队伍的协调发展。

四、各单位可根据学校核拨的业绩考核奖励总额,设定本单位各类各级人员业绩考核奖励标准。在拟定本单位业绩考核奖励标准时,应以考核结果为依据,各类人员的实际收入应与其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业绩的情况相挂钩,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本轮岗位聘期任务完成情况、贡献大小来决定奖励多少。对超额完成教学、科研、服务、管理任务和教学质量优秀、科研成果突出、管理服务优质的人员进行奖励。要向重点和关键的岗位倾斜、合理拉开档次,同时兼顾各类岗位间的平衡、不能两极分化。当年总量有节余的,可转入下学年的总量。

五、教学科研单位二次分配中,应将业绩考核奖励向科研奖励倾斜,各单位用于科研奖励部分一般应不低于单位核拨总额的10%。

六、教学工作量的超课时奖励不得高于2012-2013学年本单位的超课时奖励标准。各学院应加大师资补充力度,使人均教学工作量逐年降至一个合理的水平。教师个人超额完成学院平均教学工作量50%以上的,超过部分不能享受超课时奖励。

七、各单位业绩考核奖励预留部分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总额的10%。预留津贴只能用于本单位的绩效工资支出,如加班补贴等,不得用于非绩效工资支出,如集体活动、聚餐、旅游等。

八、分配方案要体现对高层次拔尖人才和年青教师的倾斜和保护。对高层次拔尖人才,鼓励他们潜心教学和科研;对新聘用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应保护其学术生涯初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实施办法中,要适当保障他们的收入水平。

九、对于不能完成任务者,各单位可视其实际情况采取诫勉谈话、扣发业绩考核奖励等处理措施;对拒不接受工作任务或不能胜任岗位要求者,可建议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人 事 处

2014年7月3日